第102章 土地和民心-《大秦命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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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田的所有权属周王,由他分配给庶民使用。这就涉及到政治上的分封制。
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,分别授予王族、功臣和先代贵族,让他们建立诸侯国。诸侯要服从周王的命令,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,并随从作战,保卫王室。周初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齐、鲁、燕、卫、宋、晋等。
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,诸侯再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,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。不过土地属于国有,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不能转让与买卖。因那时天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周王的,国是他的国,国有就是他一个人有。所以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。井田制是中国秋以前实现土地国有的有效途径,也是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。
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。分封制起到维系、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,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,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;而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,则是决定奴隶制展和统治的经济基础。
周朝的井田,长、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“田”,一田的亩积为百亩,作为一“夫”,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。以九块方田叫一“井”。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,恰好是一个“井”字形。一井的面积是方一“里”;一百井是方十里,叫一“成”,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;一万井是方百里,叫一“同”,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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